黄岛区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黄岛区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规范督学聘任和队伍管理,提高教育督导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和《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教督[2016]2号),结合我区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学是受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第三条 区政府及教育督导室对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
第二章 聘 任
第四条 专职督学由区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兼职督学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第五条 区督学除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任职条件外,还应适应改革发展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达到下列工作要求:
(一)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
(三)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第六条 兼职督学人员组成。兼职督学主要从各中小学、幼儿园、镇街教育办公室、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具有相关业务专长的人员中聘任。相关业务专长包括学校(幼儿园)行政管理、德育工作、教学工作、艺术教育、体育卫生工作、安全工作、教师发展、经费与资产管理等相关专长。
第七条 聘任程序:
(一)推荐:原则上由各中小学、幼儿园、各镇街教育办、局机关科室推荐或自荐。经本人同意后,填报《黄岛区兼职督学申请表》,自陈工作业绩及业务专长,选定相关专业领域。各推荐单位,负责对推荐对象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
(二)审核: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对推荐人选按程序进行审查、遴选。
(三)公示: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将拟聘任督学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布: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向督学颁发聘书,聘任结果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每任期届满,自动解聘。
第三章 责 权
第九条 督学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十条 督学受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指派,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镇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监督被督导单位问题的整改,直至整改完成。
(五)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六)完成区政府、教育督导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督学受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
(二)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区督学开展教育督导活动所需经费,从区政府教育督导工作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应积极支持督学晋升职级或职称,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须向被督导单位出示督学证。
第四章 监 管
第十五条 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对督学工作进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实施督导时遵守有关规定情况。
(二)督导报告撰写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情况。
(三)督导意见反馈和督促整改情况。
(四)按要求接受培训情况。
第十六条 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对督学进行登记管理,动态掌握督学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督学与被督导对象的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督学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受理对督学不当行为的举报,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培 训
第十九条 对新聘任督学进行岗前培训,每年对全体督学进行在岗集中培训,培训工作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督学培训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学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累积不少于40学时。
第二十一条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
(二)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应急处理与安全防范等相关专业理论和知识。
(三)评估与监测理论、问卷与量表等工具开发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应用。
(四)督导实施、督导规程和报告撰写等业务知识。
(五)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
(六)教育督导实践案例。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建立本级督学培训档案,对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和时间等情况进行记录备案。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三条 督学考核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包括督导工作计划、督导方案、实施督导、督导报告、督促整改、任务完成和督导工作平台填报等情况。
(二)参加培训情况。包括参加集中培训和自主学习等情况。
(三)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遵守廉政规定、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区督学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采取个人自评、被督导单位评价和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考核相结合方式对区督学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督学按相应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督学使用、培养、聘任、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区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其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不能履行督学职责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平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条 区督学不能正常履行职责须书面请辞,可向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书面申请辞去督学职务,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通知推荐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